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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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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保險
今日貨物運輸與其所使用的運輸方法有密不可分的關連,常見運輸方式包括:

  1. 海運—船舶
  2. 空運—飛機
  3. 郵包(海、空運)—經由郵局或快遞運送
  4. 內陸運輸—火車或卡車
  5. 海陸空運輸—船舶、火車或卡車、飛機
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均有其相對應的貨物保險條款,承保各種運輸過程中所可能遭遇到的危險。

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的危險(RISKS),大致可分為MARINE,WAR及S.R.C.C等危險;在MARINE RISKS中,保險實務上,隨海、陸、空運送方式不同而訂有各種基本條款,就海運而言,在1982年以前所使用的條款有ALL RISKS,W.A(W.P.A.)及F.P.A.。兵險方面有WAR CLAUSES,罷工險方面則有S.R.C.C. CLAUSES等之應用。
由於上述條款語意含糊,加上航運發展快速,致保單內容不合時宜,因此,倫敦保險市場在1982年1月1日推出有關貨物保險之新式保單及條款,如A條款,B條款,C條款,兵險條款(WAR CLAUSES),罷工條款(STRIKES CLAUSES),各國業已相繼採用。

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
一般而言,貨物運輸保單均以「倉庫到倉庫」即(WAREHOUSE TO WAREHOUSE)方式承保,也就是說保險自貨物離開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所開始運送時生效,以迄運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受貨人或其他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為止。
再者,保險單效力於下列三種情況下終止:

  1. 貨物送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受貨人或其他最終倉庫或儲存處所時。
  2. 貨物送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或中途地點,任何其他倉庫或儲存處所,為被保險人用作正常運輸過程外之儲存或分配、分送。
  3. 貨物在最終卸貨港完成卸載後起算屆滿60天。
以上三種情形,任何一種先發生,則保險單效力,即行終止。
注意事項:
一般「運送條款」中所指倉庫,應為保險單載明的起、訖地之倉庫,而不一定是買賣雙方倉庫。若保險航程起訖地為裝貨與卸貨港,則指兩港行政範圍內之倉庫而已。但實務上,目前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多涉及買賣雙方兩地之內陸運輸,因此,如果賣方之出貨倉庫或買方之收貨倉庫非屬裝、卸港行政範圍內,則原始出發地及最終收貨地之陸上運輸不在承保範圍。

貨物運輸保險的投保程序

  • 投保時機:
    投保手續必須在運送風險開始前辦理。實務上,投保時機因進,出口業務只劃分而有所區別,簡述如下:
    1. 出口業務:由於出口保險需要船名及開航日期,故很多人投保時間往往在貨物上船(機)取得提單後,銀行押匯前投保。如此做法,雖較方便,卻需冒風險;設若在投保手續未完成前,承載貨物之船(機)已開航且不幸遭逢意外事故,其所引起損失,保險公司不必負責,被保險人勢必因此自己承擔該筆損失。因此,為謹慎起見,保險最好在向船(航空)公司簽訂S/O(Shipping Order)並辦理報關事宜,同時辦妥保險手續,若一時資料不全或不能確定,可先將要保書送交保險人要求暫保,隨後再將資料補全。
    2. 進口業務:鑑於銀行作業上之要求,客戶投保總是在開狀之前或開狀之時同時辦理,只要貨物不在開狀之前即有先行裝船之情事即可。惟如有依D/A或D/P付款條件交易者,往往等到要辦理投保時貨物已經在運輸途中,隨時可能遭到各種危險,更應注意務必在裝船前辦妥保險,因為保單簽前所發生之任何毀損或滅失,保險人不負責賠賞責任。保險單均載明條款如後。(WARRANTED FREE FROM ANY LIABILITY FOR LOSS OR DAMAGE WHICH OCCURRED BEFORE ISSUANCE OF THIS POLTCY)。為避免此種可能而遭受無謂損失,進口商最好事先與保險公司聯繫,預作安排,譬如於寄發ORDER給國外供應商時,即先填妥要保書送交保險公司收存,待其他所需資料齊全後,再通知保險公司完成手續。
  • 費率釐訂:
    貨物運輸保險費率之釐訂,參考下列各項要素而訂:
    1. 貨品的種類及性質
    2. 貨品的包裝
    3. 運送工具及方式(如海運、空運、陸運等,海運如貨櫃裝,船舶噸位,及船齡等)
    4. 運送航程(如是否含內陸之陸運、河運、轉船等)
    5. 季節(如東北季風,氣候溫差等)
    6. 港口設施,操作人員素質
    7. 承保條件
    8. 被保險人以往之損失記錄
    9. 再保險安排之考慮
出口業務注意事項:
  1. 一般商業慣例以商業發票金額加一成投保,下列公式可由已知成本及運費中求得I金額:I = (C+F)KR /1–KR R=保險費率 K=加成係數,通常為100%或1.1
  2. 承運船舶應選擇1000噸(G.R.T)以上,10年以內或定期班輪
  3. 賠款地點一般均為保單載明之目的地如L/C另有規定,則依規定
  4. 投保條件按L/C規定辦理,如無L/C者,可由被保險人自選之
  5. FOB及CFR貿易條件下,如進口商委託本地出口商辦理保險,出口商仍需要另行安排內陸運輸保險,以保障自身於貨物風險移轉前所可能面臨的危險
進口業務注意事項:
  1. 未知運輸工具之TBD保單請於知悉船名後,將船名及起運日期通知保險公司,補全投保資料
  2. 投保條件:由被保險人根據需要選擇保險條件

貨物運輸保險理賠程序
當貨物於運輸途中因承保危險的發生而造成損害時,首先應考慮索賠的對象,如係供應商之責任,應依買賣契約有關索賠事項之約定辦理,如為保險公司所應承擔之賠賞責任。
索賠時,所必備之求償文件:

  1.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本
  2. 提單副本
  3. 商業發票副本
  4. 裝箱單副本
  5. 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之檢定人/公證人出具之檢定報告書或公證報告正本
  6. 運送人或海關倉庫出具承認責任之破損證明文件副本
  7. 受貨人與運送人或有關方面對貨損責任追索往來函件副本

貨物運輸的損害防阻
在運輸過程中,貨物因長時間暴露在種種難於預測之危險而遭受損害,然而大多數危險除不可抗力之天災外,仍可藉由事先的防範與維護,使貨物損害減輕至最低程度。將各項有效貨物損害防阻介紹下:

  • 託運人如何減輕貨物損害(出口時)
    1. 適當的包裝:在設計貨物包裝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運輸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危險,如多重搬運、一般性撞擊、氣候變化等
      2. 目的地港倉儲設備及損失經驗
      3. 依貨物的特性,應注意防震、防鏽、防潮、防火、防爆等因素,如易碎品須加襯墊,易鏽貨品應塗防鏽油等
      4. 包裝大小及重量適當:包裝太大或太重,容易造成搬運不當而損害,最好將貨品包裝予以標準單位化,以利於搬運及減少損失
      5. 包裝標示:危險品及易碎品應明白標示其性質及放置方向,機器設備應明確標示裝卸中心點,建議對於貴重及容易被竊貨品則切勿明白標示內容並經常更換標示
    2. 妥善處理交運貨物:應要求內陸運送人、倉儲人員或攬貨人確實依約將貨物完好交予運送人,並避免將貨物堆置於碼頭或露天場地,以防偷竊及水濕
    3. 選擇具有下列條件只運送人:
      1. 具備充分經驗、完善理貨制度者
      2. 對其船舶與船務管理良好者
      3. 善盡貨物保管及運送責任者
      4. 財務健全、營運狀況良好者
    4. 文件之迅速交付:有關裝船文件應迅速交付受貨人,以便於貨到後能儘速完成各項手續,通關提貨,避免因延誤造成不必要之損失,或損失之擴大
    5. 貴重物之托運:一般而言,運送人對貨物損害之賠償責任,依據國際貨物運送公約及各國相關法令均有賠償責任限制,因此,對高價物品應向運送人報值託運,以確保貨損之求償權益
    6. 貨櫃運輸應注意事項:
      1. 以整櫃方式交運貨物,通常由託運人自行裝櫃,裝貨時應特別注意:
        1. 貨櫃的情況—貨櫃本身是否有凹損、裂縫,櫃門是否緊閉,貨櫃內部是否清潔、乾燥,以及前用以固定之釘鉤是否清除
        2. 貨物的包裝—貨物雖裝置於櫃內,但仍須適切包裝以防潮、防擠壓,並便於拆櫃之搬運
        3. 貨櫃之裝載—貨物必須妥善堆放,其原則不外乎貨物不得裝載超過貨櫃之載重限制,重貨在下,輕貨在上,重量須分配平均,易因彼此接觸而造成污染之貨物須分開擺置等,但最重要的是,貨櫃內空隙須確實填補,以避免吊卸及運輸時,造成櫃內貨物互撞而損壞,同時,無法包裝之貨物應確實固定好
        4. 貨櫃之封鉛—裝櫃後將櫃門緊閉,加鎖並封鉛,同時記錄封鉛號碼
      2. 以併櫃方式交運貨物,則須明確指示攬貨人或報關行將貨物詳細吃料及應注意事項通知貨櫃站或運送人,以利裝櫃
  • 受貨人如何減輕貨物損害(進口時)
    1. 將卸貨港之特殊狀況事先告知託運人,以便託運人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
    2. 選擇優良之運輸工具,並應儘速交付裝運文件,以便及早辦理提貨手續
    3. 迅速提領貨物,以免容易遭受偷竊及損害
    4. 發現貨物有損害時,應即設法防阻,以免繼續惡化與擴大,如重新打包、整修或提供備用包裝材料

名詞解釋

  • ICC(1963)—Institute Cargo Clauses(1963)1963年所訂之協會條款,主要包括:
    1. ICC(AR)—Institute Cargo Clauses(All Risks)協會全險條款(承保範圍最廣)
    2. ICC(WA)—Institute Cargo Clauses(With Particular Average)協會水漬險條款(基本海上承保危險)
    3. ICC(FPA)—Institute Cargo Clauses(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協會平安險條款(承保範圍最小)
  • ICC(1982)—Institute Cargo Clauses(1982)1982年所訂之協會貨物條款,係就1963 AR/WA/FPA之缺失作全面性修訂或改寫,主要條款包括:
    ICC(A)—協會貨物A條款(承保範圍最廣)
    ICC(B)—協會貨物B條款(所修訂之基本海上承保危險)
    ICC(C)—協會貨物C條款(承保範圍最小)
  • G.A.—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損。在海灘中,船長為避免船舶及貨載之共同危險所為處分,而直接發生之損害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
  • T.P.N.D.—Theft,Pilferage & Non-Delivery偷竊及不能送達
  • J.W.O.B.—Jettison & Washing Overboard投棄及波浪捲入海中
  • I.O.P.—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屬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賠付金額不受自負額之限制
  • R.F.W.D.—Rain & Fresh Water Damage淡水所造成損害
  • R.O.D.—Rust,Oxidation and Discoloration貨物生鏽,氧化和變色
  • S.R.C.C.—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 B.O.W.—Breach of Warranty違反特約條款
  • 實際全損—被保險標的物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即得視為實際全損:
    1. 標的物已完全損壞
    2. 標的物已非原屬種類而變成廢物,如水泥為海水所浸透成為硬石塊
    3. 標的物雖仍存原型,但已不可擁有使用,如金塊隨船沉入太平洋深海
    4. 貨物裝載於已列為失蹤船舶
  • 推定全損—指保險標的物實際全損,在技術上或法律解釋上似乎已無可避免,或其施救、整理即繼續運往目的地之必要合理費用將超過其被保全後的價值,而經合理委付者而言
  • 共同海損—指船舶、貨物及運費遭遇共同危險時,為防避該共同危險,船長採取自願或應急之必要措施或將船或之一部分作異常犧牲,其因遭受之損害或支出之異常費用,因皆由共同海損行為而生,應由受到保全利益之利害關係人共同分擔者
  • 單獨海損—指貨物因被保險事故而發生遭致一部分的毀損、滅失或一部分無法恢復原狀之部分損失,不屬於共同海損而應由被保險人單獨負擔者
  • 碰撞責任(Collision Liability)—在運送契約中,因承運船舶發生碰撞事件,而依『雙方過失碰撞條款』須由貨主與船東共同負擔雙方損失責任
  • 損害防止費用(Sue & Labor Charge)—是指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僱佣人或受讓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物設法訴告或進行防禦以防止或減輕標的物之損害所支付必要且合理的費用,且不論此項意圖成功與否,均不影響其在保險單上的權益,保險人當依據保險金額比例支付是項費用。惟如其所發生之損害,並非由於保險單所承保之風險所致者,則其損害防止費用不得向保險人索償
  • 轉運費用(Forwarding Charges)—是指船舶或其他運送工具,因遭遇海難而發生在中途或避難港之卸貨、重裝、倉儲、保管、轉運或運回保單所記載最終目的地所需之費用。該項費用加上貨損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
  • 施救費用(Salvage Charges)—指由於自願並無契約或正式職責關係的第三者因拯救或減輕在海難中保險標的物所支付的報酬。保險人對於所支付之此項費用與貨損之賠償金額之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
  • 其他費用(Extra Charges)—指對貨物損害之查堪、公證或拍賣等費用。只有被保險人的索賠成立,保險人才連帶負責此類費用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