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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
今日货物运输与其所使用的运输方法有密不可分的关连,常见运输方式包括:

  1. 海运—船舶
  2. 空运—飞机
  3. 邮包(海丶空运)—经由邮局或快递运送
  4. 内陆运输—火车或卡车
  5. 海陆空运输—船舶丶火车或卡车丶飞机
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均有其相对应的货物保险条款,承保各种运输过程中所可能遭遇到的危险。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危险(RISKS),大致可分为MARINE,WAR及S.R.C.C等危险;在MARINE RISKS中,保险实务上,随海丶陆丶空运送方式不同而订有各种基本条款,就海运而言,在1982年以前所使用的条款有ALL RISKS,W.A(W.P.A.)及F.P.A.。兵险方面有WAR CLAUSES,罢工险方面则有S.R.C.C. CLAUSES等之应用。
由於上述条款语意含糊,加上航运发展快速,致保单内容不合时宜,因此,伦敦保险市场在1982年1月1日推出有关货物保险之新式保单及条款,如A条款,B条款,C条款,兵险条款(WAR CLAUSES),罢工条款(STRIKES CLAUSES),各国业已相继采用。

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
一般而言,货物运输保单均以「仓库到仓库」即(WAREHOUSE TO WAREHOUSE)方式承保,也就是说保险自货物离开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开始运送时生效,以迄运交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受货人或其他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
再者,保险单效力於下列三种情况下终止:

  1. 货物送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受货人或其他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时。
  2. 货物送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中途地点,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为被保险人用作正常运输过程外之储存或分配丶分送。
  3. 货物在最终卸货港完成卸载後起算届满60天。
以上三种情形,任何一种先发生,则保险单效力,即行终止。
注意事项:
一般「运送条款」中所指仓库,应为保险单载明的起丶讫地之仓库,而不一定是买卖双方仓库。若保险航程起讫地为装货与卸货港,则指两港行政范围内之仓库而已。但实务上,目前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多涉及买卖双方两地之内陆运输,因此,如果卖方之出货仓库或买方之收货仓库非属装丶卸港行政范围内,则原始出发地及最终收货地之陆上运输不在承保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程序

  • 投保时机:
    投保手续必须在运送风险开始前办理。实务上,投保时机因进,出口业务只划分而有所区别,简述如下:
    1. 出口业务:由於出口保险需要船名及开航日期,故很多人投保时间往往在货物上船(机)取得提单後,银行押汇前投保。如此做法,虽较方便,却需冒风险;设若在投保手续未完成前,承载货物之船(机)已开航且不幸遭逢意外事故,其所引起损失,保险公司不必负责,被保险人势必因此自己承担该笔损失。因此,为谨慎起见,保险最好在向船(航空)公司签订S/O(Shipping Order)并办理报关事宜,同时办妥保险手续,若一时资料不全或不能确定,可先将要保书送交保险人要求暂保,随後再将资料补全。
    2. 进口业务:鉴於银行作业上之要求,客户投保总是在开状之前或开状之时同时办理,只要货物不在开状之前即有先行装船之情事即可。惟如有依D/A或D/P付款条件交易者,往往等到要办理投保时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随时可能遭到各种危险,更应注意务必在装船前办妥保险,因为保单签前所发生之任何毁损或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赏责任。保险单均载明条款如後。(WARRANTED FREE FROM ANY LIABILITY FOR LOSS OR DAMAGE WHICH OCCURRED BEFORE ISSUANCE OF THIS POLTCY)。为避免此种可能而遭受无谓损失,进口商最好事先与保险公司联系,预作安排,譬如於寄发ORDER给国外供应商时,即先填妥要保书送交保险公司收存,待其他所需资料齐全後,再通知保险公司完成手续。
  • 费率厘订:
    货物运输保险费率之厘订,参考下列各项要素而订:
    1. 货品的种类及性质
    2. 货品的包装
    3. 运送工具及方式(如海运丶空运丶陆运等,海运如货柜装,船舶吨位,及船龄等)
    4. 运送航程(如是否含内陆之陆运丶河运丶转船等)
    5. 季节(如东北季风,气候温差等)
    6. 港口设施,操作人员素质
    7. 承保条件
    8. 被保险人以往之损失记录
    9. 再保险安排之考虑
出口业务注意事项:
  1. 一般商业惯例以商业发票金额加一成投保,下列公式可由已知成本及运费中求得I金额:I = (C+F)KR /1-KR R=保险费率 K=加成系数,通常为100%或1.1
  2. 承运船舶应选择1000吨(G.R.T)以上,10年以内或定期班轮
  3. 赔款地点一般均为保单载明之目的地如L/C另有规定,则依规定
  4. 投保条件按L/C规定办理,如无L/C者,可由被保险人自选之
  5. FOB及CFR贸易条件下,如进口商委托本地出口商办理保险,出口商仍需要另行安排内陆运输保险,以保障自身於货物风险移转前所可能面临的危险
进口业务注意事项:
  1. 未知运输工具之TBD保单请於知悉船名後,将船名及起运日期通知保险公司,补全投保资料
  2. 投保条件: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保险条件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程序
当货物於运输途中因承保危险的发生而造成损害时,首先应考虑索赔的对象,如系供应商之责任,应依买卖契约有关索赔事项之约定办理,如为保险公司所应承担之赔赏责任。
索赔时,所必备之求偿文件:

  1. 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本
  2. 提单副本
  3. 商业发票副本
  4. 装箱单副本
  5. 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之检定人/公证人出具之检定报告书或公证报告正本
  6. 运送人或海关仓库出具承认责任之破损证明文件副本
  7. 受货人与运送人或有关方面对货损责任追索往来函件副本

货物运输的损害防阻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长时间暴露在种种难於预测之危险而遭受损害,然而大多数危险除不可抗力之天灾外,仍可藉由事先的防范与维护,使货物损害减轻至最低程度。将各项有效货物损害防阻介绍下:

  • 托运人如何减轻货物损害(出口时)
    1. 适当的包装:在设计货物包装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危险,如多重搬运丶一般性撞击丶气候变化等
      2. 目的地港仓储设备及损失经验
      3. 依货物的特性,应注意防震丶防锈丶防潮丶防火丶防爆等因素,如易碎品须加衬垫,易锈货品应涂防锈油等
      4. 包装大小及重量适当:包装太大或太重,容易造成搬运不当而损害,最好将货品包装予以标准单位化,以利於搬运及减少损失
      5. 包装标示:危险品及易碎品应明白标示其性质及放置方向,机器设备应明确标示装卸中心点,建议对於贵重及容易被窃货品则切勿明白标示内容并经常更换标示
    2. 妥善处理交运货物:应要求内陆运送人丶仓储人员或揽货人确实依约将货物完好交予运送人,并避免将货物堆置於码头或露天场地,以防偷窃及水湿
    3. 选择具有下列条件只运送人:
      1. 具备充分经验丶完善理货制度者
      2. 对其船舶与船务管理良好者
      3. 善尽货物保管及运送责任者
      4. 财务健全丶营运状况良好者
    4. 文件之迅速交付:有关装船文件应迅速交付受货人,以便於货到後能尽速完成各项手续,通关提货,避免因延误造成不必要之损失,或损失之扩大
    5. 贵重物之托运:一般而言,运送人对货物损害之赔偿责任,依据国际货物运送公约及各国相关法令均有赔偿责任限制,因此,对高价物品应向运送人报值托运,以确保货损之求偿权益
    6. 货柜运输应注意事项:
      1. 以整柜方式交运货物,通常由托运人自行装柜,装货时应特别注意:
        1. 货柜的情况—货柜本身是否有凹损丶裂缝,柜门是否紧闭,货柜内部是否清洁丶乾燥,以及前用以固定之钉钩是否清除
        2. 货物的包装—货物虽装置於柜内,但仍须适切包装以防潮丶防挤压,并便於拆柜之搬运
        3. 货柜之装载—货物必须妥善堆放,其原则不外乎货物不得装载超过货柜之载重限制,重货在下,轻货在上,重量须分配平均,易因彼此接触而造成污染之货物须分开摆置等,但最重要的是,货柜内空隙须确实填补,以避免吊卸及运输时,造成柜内货物互撞而损坏,同时,无法包装之货物应确实固定好
        4. 货柜之封铅—装柜後将柜门紧闭,加锁并封铅,同时记录封铅号码
      2. 以并柜方式交运货物,则须明确指示揽货人或报关行将货物详细吃料及应注意事项通知货柜站或运送人,以利装柜
  • 受货人如何减轻货物损害(进口时)
    1. 将卸货港之特殊状况事先告知托运人,以便托运人采取适当之因应措施
    2. 选择优良之运输工具,并应尽速交付装运文件,以便及早办理提货手续
    3. 迅速提领货物,以免容易遭受偷窃及损害
    4. 发现货物有损害时,应即设法防阻,以免继续恶化与扩大,如重新打包丶整修或提供备用包装材料

名词解释

  • ICC(1963)—Institute Cargo Clauses(1963)1963年所订之协会条款,主要包括:
    1. ICC(AR)—Institute Cargo Clauses(All Risks)协会全险条款(承保范围最广)
    2. ICC(WA)—Institute Cargo Clauses(With Particular Average)协会水渍险条款(基本海上承保危险)
    3. ICC(FPA)—Institute Cargo Clauses(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协会平安险条款(承保范围最小)
  • ICC(1982)—Institute Cargo Clauses(1982)1982年所订之协会货物条款,系就1963 AR/WA/FPA之缺失作全面性修订或改写,主要条款包括:
    ICC(A)—协会货物A条款(承保范围最广)
    ICC(B)—协会货物B条款(所修订之基本海上承保危险)
    ICC(C)—协会货物C条款(承保范围最小)
  • G.A.—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损。在海滩中,船长为避免船舶及货载之共同危险所为处分,而直接发生之损害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 T.P.N.D.—Theft,Pilferage & Non-Delivery偷窃及不能送达
  • J.W.O.B.—Jettison & Washing Overboard投弃及波浪卷入海中
  • I.O.P.—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属承保危险事故所致之损失,赔付金额不受自负额之限制
  • R.F.W.D.—Rain & Fresh Water Damage淡水所造成损害
  • R.O.D.—Rust,Oxidation and Discoloration货物生锈,氧化和变色
  • S.R.C.C.—Strikes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罢工,暴动及民众骚扰
  • B.O.W.—Breach of Warranty违反特约条款
  • 实际全损—被保险标的物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即得视为实际全损:
    1. 标的物已完全损坏
    2. 标的物已非原属种类而变成废物,如水泥为海水所浸透成为硬石块
    3. 标的物虽仍存原型,但已不可拥有使用,如金块随船沉入太平洋深海
    4. 货物装载於已列为失踪船舶
  •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物实际全损,在技术上或法律解释上似乎已无可避免,或其施救丶整理即继续运往目的地之必要合理费用将超过其被保全後的价值,而经合理委付者而言
  • 共同海损—指船舶丶货物及运费遭遇共同危险时,为防避该共同危险,船长采取自愿或应急之必要措施或将船或之一部分作异常牺牲,其因遭受之损害或支出之异常费用,因皆由共同海损行为而生,应由受到保全利益之利害关系人共同分担者
  • 单独海损—指货物因被保险事故而发生遭致一部分的毁损丶灭失或一部分无法恢复原状之部分损失,不属於共同海损而应由被保险人单独负担者
  • 碰撞责任(Collision Liability)—在运送契约中,因承运船舶发生碰撞事件,而依『双方过失碰撞条款』须由货主与船东共同负担双方损失责任
  • 损害防止费用(Sue & Labor Charge)—是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或受让人於承保危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物设法诉告或进行防御以防止或减轻标的物之损害所支付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且不论此项意图成功与否,均不影响其在保险单上的权益,保险人当依据保险金额比例支付是项费用。惟如其所发生之损害,并非由於保险单所承保之风险所致者,则其损害防止费用不得向保险人索偿
  • 转运费用(Forwarding Charges)—是指船舶或其他运送工具,因遭遇海难而发生在中途或避难港之卸货丶重装丶仓储丶保管丶转运或运回保单所记载最终目的地所需之费用。该项费用加上货损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约定之保险金额
  • 施救费用(Salvage Charges)—指由於自愿并无契约或正式职责关系的第三者因拯救或减轻在海难中保险标的物所支付的报酬。保险人对於所支付之此项费用与货损之赔偿金额之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约定之保险金额
  • 其他费用(Extra Charges)—指对货物损害之查堪丶公证或拍卖等费用。只有被保险人的索赔成立,保险人才连带负责此类费用之赔偿